最近,有两起社会道德事件吸引了社会的更多关注。一个是,一个简短的视频博客作者发布了一段视频,说自己在医院病床上为岳母吃瞬间面条,并说在她的禁闭期间,这是为了报仇婆婆的冷待遇。另一个是一名据说已经怀孕几个月的妇女在一个公共场所寻求婚姻的标志,要求男人无条件接受母亲和婴儿。这两个事件有两个共同点。总的来说,他们俩都因颠覆人们的简单道德概念而受到广泛关注。第二件事是,这两种事件最终被证明是自我指导和自我施加的闹剧,创作者受到行政拘留的惩罚。在解决这两个事件之后,除了谴责参与公众感情和浪费公众舆论资源的人们之外,我们忍不住要问,尽管指导和表演闹剧的行为是错误的,甚至可以说是创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行为,是否真的足够严重,必须限制限制个人自由来实现惩罚的行政自由?从中,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每个人都可能发表与公众事实不一致的言论。他们必须为此受到惩罚吗?谣言调节的范围和规模是什么?
与“ Feed婆婆吃瞬间面条”事件有关的新闻屏幕截图
谣言范围
谣言治理的问题最终是言论自由及其对合宪性的限制,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意义上的言论开始落入谣言范围。
公开表达的言论可以与表达根据其内容的性质传播事实的意见和词语的词。表达意见是指公民对这种言论的表达,或者是根据通常在通常的背景下的一般理解来表达的,即对某些事项表示主观意见。这种言论也是保护宪法保证的言论自由的主要对象。从本质上讲,由于意见的表达仅传达了表达式的个体或团体主观观点,而不是对某个事实的真实性的判断,因此语音真实性之间通常没有区别。例如,张圣人说:“我认为成为一个卑鄙的人是很好的。”这是张桑的内在价值判断的外部化表达,它传达了他的个人意见。我们可以说,这种意见与社会道德不符,或者有些人会说如果他们想成为一个卑鄙的人,这与您的业务有关。无论我们对这种观点有什么态度,对它的评估都是对真理或谬论水平的判断,并且不涉及这种观点表达的真实性的问题。即使张圣人违背他的意愿说了这一判决,宪法也保证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只要张·桑的行为反对他的意愿而行的行为不会损害他人的权利,这也是他的自由,后果也由他承担。
当然,意见的表达可能不涉及真实性和虚假的问题。例如,张圣人说:“我认为他的室友李si是一个卑鄙的人,这可能涉及李si是否是卑鄙的问题。但是,我们能说张圣萨(Zhang San)所表达的意见被怀疑传播谣言,应受到监管吗?根据宪法和人权法的一般理论,这种观点不应被视为谣言并受到监管。原因很简单。首先,张桑说的句子显然是个人主观判断的一种体现。如果您不同意他的观点,则可以驳斥或忽略它。如果某人仍然将张桑的话传播为客观的事实,即使您知道或基于社会常识,您仍然使用张桑的话作为客观事实传播,那么那些传播此信息的人可能会怀疑传播谣言。其次,意见的表达本质上是内在思想的外在化过程,尤其是道德和道德思想,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和歧义,每个人的判断标准可能并不相同。如果李的通常被称为“中央空调”,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合适的,而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是正常的。这属于价值判断的类别,事实是什么。当不同的人根据自己的价值观表达对特定事件的看法时,他们经常“看着山顶”,并且应允许不同的人在认知和对同一问题的认知和态度上有所不同。如果将这种观点视为谣言并受到监管,则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令人不寒而栗的效果,这不仅会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会侵蚀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当然,意见的表达并非不可能受到监管甚至受到惩罚。在电话杆上发布小型广告也可能被认为是意见的表达,但是惩罚这种行为的原因是表达语音的方式存在问题。或法律也禁止对煽动暴力犯罪的意见的表达,但原因是这种表达行动的观点会损害社会秩序。这些法规与表达的观点内容的真实性无关,而不是讨论谣言治理的范围。
除了表达意见外,语音还可以用于传播事实。这里的事实不是指一定是真理的客观事实,而是指表达者认为它属于真理的事实的表达孕妇能吃泡面吗,或者希望他人认为它属于真理。由于事实传播的表达者认为,它们所表达的信息属于事实或希望其他人认为它属于事实的事实,因此存在一个问题:在这种讲话中表达的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或不一致,这涉及是否可以将其确定为谣言。根据一般的理解,谣言是指没有事实基础的谣言,因此谣言的确定涉及如何确定客观事实。
事件发生后,很可能没有机会在一段时间后完全恢复事件的完整原始外观。目前,我们只能通过收集法律有效的证据来推断法律事实来追求证据逻辑链的形成,这与客观事实相当于法律效应,而在确定谣言中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政机构必须基于一般逻辑和常识来承担其在行政法领域做出的法律决定的举证责任,但可以看出,很容易证明存在某些东西,但是很难证明某些东西不存在。因此,在谣言识别的行政执法领域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仿民事声誉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的安排,并且需要言论的传播者首先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散布的某些信息具有事实的基础。但是,基于宪法的言论自由保证,对表达言论的人的举证责任不应太严格,否则执法人员可以以其他人的谣言而没有证据来实施惩罚措施。为了使言语表达者在事实传播中具有更广泛的自由,以便更好地发挥言论自由来保护公众舆论监督,只要语音表达式能够提供某些证据来证明其声称是事实的信息,就可以证明其声称为事实的信息不是稀薄的空气,但具有一定的普通人,可以使任何普通人都能充分实现,并能够充分实现事实,以至于实现了一定的事实。证明。除非执法人员列举了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言语表达者所依赖的基础并不符合事实,否则不能轻易确定他人的事实传播是谣言传播。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只要说话的人说出没有任何基础的话,他可能会以传播谣言的名义受到惩罚?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谁没有在公共场合吹牛?如果张圣在同学的一个班级聚会上喝了三遍,他向所有人吹嘘自己很富有,并且与一个有钱人有着相对的关系,可以说这与公开传播的谣言的定义一致。但是,我相信大多数人不会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作者认为,客观上的谣言在法律上可能不可惩罚。法律应惩罚的谣言应满足三个要求:
首先,谣言的播种者必须具有主观意图或疏忽。在2021年修订《行政惩罚法》之前,我的国家没有关于违反行政行为是否应该在主观上有缺陷的具体规定。只要遵守法律的正式规定,许多行为就受到惩罚。忽略罪犯是有意或过失是非常不合适的。在2021年的法律修正案之后,就肇事者的主观性没有错误的错误,并采用了推定原则,要求肇事者提供证据以证明主观没有主观的错误是主观的。这是一项相对适当的规定。从一般的法律角度来看,无论一个人是制定法律行为还是非法行为,都应该是他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当演讲的传播者相信或希望其他人认为他们所传播的信息是事实时孕妇能吃泡面吗,他有法律义务要注意。他应确保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基础,并且在他的能力范围内是正确的。否则,如果他知道这是虚假的信息或转发他人随意发表的虚假信息而无需思考,则可以说言语的传播者在传播谣言时具有主观意图或疏忽,因此可以受到惩罚。但是,如果传播者履行了验证事实的义务,并确信该信息在他的能力内是真实的,那么即使他传播了虚假信息,他也不应受到惩罚。最典型的例子是,如果转发报告是一份权威媒体报告,并且该报告后来确认具有虚假内容,则转发读者不受惩罚。
其次,谣言的内容必须涉及公共利益。人们会说出很多谎言。如果所有谣言都受到州的公共权力器官的监管甚至惩罚,它不仅会浪费大量不必要的公共资源,而且还将对公民的权利造成过多的损害。因此,谣言的公共法律和法规必须区分物体。国家器官的目的是为公众服务,增强公共福利和保护公共利益。如果有谣言与公共利益无关,只涉及私人或捏造和传播他人私人生活之间的怨恨和纠缠,那么私法应调整这种类型的权利和义务。法院根据忽略诉讼的原则被动处理相关争议,国家无需进行积极的干预。只有当相关谣言影响公共利益或涉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物时,国家才能进行干预和调节。但是,公共利益本身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判断。在谣言治理领域对公共利益的认可既不应该太狭窄也不是太广泛。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也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涉及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的谣言指出,公职人员在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可能影响其职责履行,它将转变为公共利益问题,国家公共当局需要干预调查和处理;相反,普通公民记录了他的日常生活,并在互联网上传递了它,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议。由于他的传播内容仅涉及他自己的生活,即使内容是不真实的,它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应受到公共权威的干预。
第三,谣言必须对公共利益有明显而直接的危险。涉及公共利益的谣言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伤害。例如,张·圣(Zhang San)开玩笑说2024年的法定假期假期计划已经调整,春节假期始于除夕。这也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谣言,但是这样的行为一定可以惩罚吗?如上所述,公共力量器官运营的目的是改善人民的福利并维护公共利益,也就是说,确保公民利益不会受到任何公民和组织的伤害。但是,如果一项法案与公共利益有关,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则不需要干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在发生公共利益损害后,公共当局才能追求谣言。当谣言广泛流传但尚未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是否应受到监管,取决于谣言本身是否对公共利益构成了明显和直接的危险。所谓的显而易见的意味着,谣言可能引起的公共利益的损害是如此清楚,以至于任何有一般知识的人都可以意识到这种谣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尽管所谓的即时意味着谣言可能引起的公共利益的损害是如此具体和迫在眉睫,以至于散布谣言的行为需要立即受到调节以解决这种危险。尽管谣言是虚假的言论,但它们也属于宪法保证言论自由的范围。强调公共权力机构只能调节可能造成明显和直接危险的谣言,这意味着谣言是否危险不能由某人决定,但必须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常识。同时,这也意味着与当前现实生活无关的“预言”都不能受到监管,无论这种“预言”有多荒谬。
从上面的角度来看,我们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并公开表达和传播的虚假信息并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基于故意或疏忽大意,对公共利益的危险和直接危险时,这种言论的表达和传播将不应落入公众的言论范围,或者不应涉及公众的言论,或者是无效的,或者是其他言论的范围受公共当局的干扰。
关于“孕妇婚姻”事件的官方报告
谣言监管标准
如果我们查看上述标准,无论是在病床上喂食婆婆,还是要在街上公开征求婚姻的五个月孕妇,尽管事实证明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姿势,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对道德和身份认证的社会的更加激烈的争议。它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任何现实损害,也不会造成明显而直接的危险。惩罚的合法性值得我们怀疑。即使我们退后一步,即使对这种行为的监管已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我们也不得不问惩罚是否是规范此类谣言传播的唯一选择,尤其是直接采取最严重的行政惩罚来限制个人自由的最严重的惩罚,以及规范谣言的标准是什么?
宪法和行政法都要求公共权力器官在采取限制性措施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措施时,即统一和规模的选择必须具有目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平衡,这在谣言法规中也不例外。尽管谣言是虚假的言论,但只要表达出来,它们就属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根据言语表达的内容和形式,它们也可能属于宪法保护其他基本权利的范围,例如学术自由,艺术自由,艺术自由和出版自由)。唯一的区别是,我们所有人都认识到,当没有任何基础的虚假消息触发公共利益的明显和直接危险时,立法者可以使用法律来授权执法人员采取监管措施以释放和传播此类谣言。因此,即使是谣言的监管也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能超过规模,并给基本权利带来过多的负担。
从目的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角度来看,选择谣言监管的手段并确定其规模必须基于谣言治理的目的。需要准确理解谣言监管的目的,以确定可用的手段。我们为什么调节谣言?从以上关于谣言法规范围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知道,并非所有谣言都需要包括在公共权力器官的监管范围中。如有必要,对特定谣言的监管最终将消除这种言论已经或将造成社会并使社会恢复正常秩序的严重伤害。因此,谣言监管只能仅限于实现这一目标的范围,不能在合理目的的掩护下追求其他不当目的的范围,也不能共同执行它不能促进实现谣言法规的合法目的。在“喂食岳母吃即时面条”的事件中,该党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禁止他出版有争议的视频的叙述。作者认为,是否适当的行政处罚应稍后进行讨论。但是,如果视频发布者只会出版或传播虚假信息,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已经承担了很长时间的非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删除有争议的视频就足以实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作为一项监管措施,未来的预防干预性质的性质,但是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者仍将在将来执行类似行为的情况下,这种预防性干预不能说与合法的目的有合理的关系,并且不符合置于公用优势的原则上,并且不符合基本措施的原则。
从手段的必要性角度来看,当多种手段在追求合法目的基本上实现相同的效果时,应首选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谣言监管的目的是消除谣言传播的影响,并将社会秩序恢复到谣言传播之前的水平。显然,仅通过采取惩罚性监管措施才能实现此目的,也不需要采取惩罚措施来限制个人自由。谣言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致命”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它们的广泛传播无方向性。因此,应优先考虑如何消除其病毒传播的影响,其次,基于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惩罚肇事者的问题。因此,当公共权力机构选择规范谣言的必要手段时,他们应首先考虑采取非宣传言论的监管措施,以应对谣言本身的传播。我们经常听到的手段,例如限制传播谣言的在线动态的流动,删除传播谣言的文章或视频以及对已经进行调查和验证的客观事实的正式通知,都是非义务的监管措施。它们的特征主要是为了响应谣言已经或将会引起的影响,而不是直接干涉谣言的制造商和传播者。优先采用非官方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不能对传播谣言的犯罪者采取惩罚性措施。两者可以共存。但是,如上所述,手段的选择是出于目的。当选择非官方措施足以消除谣言的不利影响时,无需实施惩罚性措施。例如,张·圣(Zhang San)在一个社会平台上公开报告,李西(Li Si)法官涉嫌接受另一方的贿赂,并故意判处张·圣(Zhang San)在审判期间败诉。由于张桑的主观目的不是在实际处理中无缘无故地惩罚李族,因此他通常会通过公开告知事实来恢复他的声誉,因为发现李斯没有任何非法行为,并且不会对Zhang San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施加任何进一步的惩罚。如果有恶意的谣言传播,煽动未指定的大多数人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和类似情况,必须采取惩罚性措施来规范谣言,以反映行政惩罚原则,以反映行政惩罚原则,这些原则等同于惩罚,并阻止其他可能采取行动的人,以便采取惩罚性的责任感,以采取惩罚性的谣言。
从价值均衡的角度来看,公共权力器官的任何行为的基本目的应该是促进公共福利和保护公共利益,并寻求更好的社会治理。因此,当公共权力器官想采取措施限制基本权利时,他们必须考虑通过限制性措施促进的利益与利益下降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只有当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促进的福利大于减少利益时,才能说这项措施是平衡的。即使从报应的角度来看,对evildoer的惩罚无非是“牙齿的牙齿,眼睛眼睛”。无论是在“立即喂食婆婆”事件中,还是在“街头孕妇的婚姻”中,其视频的传播都不会对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任何直接损害,或者造成明显而直接的危险。最初,需要采取非官方措施来解决这两个视频引起的争议,但现在我们必须采取惩罚措施来对视频出版商的个人自由施加限制。显然,与限制个人自由所造成的权利相比,通过激励社会道德争端所促进的利益的重要性是不够的。因此,行政机构在这两个事件中采取的惩罚超出了平衡要求,并怀疑受到不当的惩罚。
结论
最后,我们返回导致该主题的两个事件。尽管最终确认所涉及的两个视频是在提出的,而不是客观的事实,但它们在公众舆论领域引起的造成的更多是讨论视频本身的真实性以及其背后涉及的道德和道德问题,并且并未直接损害公共利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和直接的危险。此外,在基于不同立场和意见的网民之间的讨论中,公共权力器官应该通过实施非义务措施在为事件设定事件的争端中发挥作用,但这两个事件因限制当事方的个人自由而告终。很难不怀疑“可见的手”的伸展太长,太紧了,这使得在社交活动中应该担任“裁判”的执法人员成为“运动员”。
宪法,人权和法律界一直在言论研究领域的“口头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言语的制造,传播和接收就像在自由市场中的买卖关系,在买卖之间竞争。这种购买和竞争关系通常应该是免费的。当然,“言语市场”和低质量表达和低质量的产出将有高质量的表达方式。但是,我们必须相信,市场的独立调整机制可以确保最优胜品在“卖方”和“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全面沟通和竞争中的生存,可以确保最优惠的生存。高质量和虚假的言论将被高质量和真诚的言论所挤压,并最终将退出“口头市场”。当然,我们经常说:“好事不会消失,坏事蔓延了数千英里。”就像真正的自由市场一样,“言语市场”将具有市场机制的失败,并且需要“可见的手”以在市场能力无效时提供某些帮助。例如,当谣言被广泛传播时,通过严格的公共权力机构的事实验证以及动员广泛的沟通渠道优势以促进真理以获得更多曝光的优势是在“言语市场”中进行调节的手段。但是,健康的身体绝不是通过服药来维持的,健康的“口头市场”不能取决于调节。我们必须相信,“我们争论的越多,我们变得越明显”,并相信通过更全面的意见和独立选择来实现更好的语音环境,并且通过尊重“口头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来实现。对公共电力机构的监管只能在基于时间的援助中发挥作用,并且不能使“可见的手”“不受限制的“交易者”。